(2017)浙0424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海盐维德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海盐县迎丰物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维德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海盐县迎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918号申请执行人:海盐维德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通元镇工业园区01省道北侧2幢(海盐中天服饰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5289994XD。法定代表人:刘汉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海盐县迎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元通街道九里村1组。组织机构代码786418395。法定代表人:梁金英,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海盐维德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海盐县迎丰物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海盐县迎丰物资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拍卖其土地厂房,但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本案未能得到清偿。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盐县迎丰物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306.4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18306.45元。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线索或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全林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盛悦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