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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薛海花、朴龙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薛海花,朴龙,刘巧莲,冀亚忠,刘志坚,刘俊明,山西世纪博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320号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陈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帆,女,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飞,男,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薛海花,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朴龙,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刘巧莲,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被申请人:冀亚忠,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被申请人:刘��坚,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被申请人:刘俊明,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南街26号1号楼4单元402。被申请人:山西世纪博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南街58号24幢4单元0402号。法定代表人:薛海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7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刘俊明所有的位于太原市XXX号房屋(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XX**)以及被申请人朴龙所有的位于太原市亲贤北街XXX号房屋(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X**)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俊明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寇庄南街XXX号房屋(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X**),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朴龙所有的位于太原市亲贤北街XXX号房屋(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X**),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金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