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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刑更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厚炎明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厚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刑更225号罪犯厚炎明,曾用名厚众铺,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渤海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乌勃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厚炎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漏罪于2014年3月18日押解回静宁,因盗窃罪经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静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1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29年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6日交付执行。2017年6月14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报请减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厚炎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厚炎明报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报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厚炎明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四次,原判罚金本次缴纳3000元。上述事实有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厚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厚炎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8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韩 楚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