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生荣与王生才、安正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荣,王生才,安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王生荣,男,生于1976年8月10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王生才,男,生于1969年6月24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安正花,女,生于1974年1月1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王生荣与被执行人王生才、安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683号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生才、安正花欠申请执行人王生荣借款15万元,于2016年1月15日前全部清偿。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恢108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尽章审判员 冯浩宁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有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