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督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兴朝与刘永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兴朝,刘永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802民督27号申请人李兴朝,男,汉族,1956年9月18日出生,住德令哈市河西。被申请人刘永明,男,汉族,28岁左右,住德令哈市河东。申请人李兴朝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6年被申请人刘永明在德令哈市二中、德令哈市五中及蒙古小区承包轻工,申请人李兴朝为其从事水暖工作,2017年1月6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刘永明应向申请人李兴朝支付工资13440元,并向申请人出具了欠条承诺于2017年1月27日前付清,后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现申请人李兴朝以欠条为凭,要求被申请人刘永明支付工资1344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永明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李兴朝支付工资13440元整。本案案件受理费45元,由被申请人刘永明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雯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