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3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远军、杨建清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远军,杨建清,王英,刘静,刘文婷,白德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35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远军,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清金,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东,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建清,女,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清金,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东,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英,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煜,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静,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煜,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婷,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煜,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白德明,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再审申请人刘远军、杨建清因与被申请人王英、刘静、刘文婷、白德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3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远军、杨建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谯斌审判员 郭伟审判员 郑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