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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71黄玉春与冯素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春,冯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黄玉春,女,1978年3月27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冯素兵,男,1973年7月12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黄玉春与被执行人冯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冯素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黄玉春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冯素兵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标的为24万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6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及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27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