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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饶贵阳、任铁华与长沙港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万成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贵阳,任铁华,长沙港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万成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001号原告:饶贵阳,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夏铎铺镇。原告:任铁华,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历经铺乡。被告:长沙港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胜利。被告: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历经铺街道历经铺村。法定代表人:袁国强。被告:湖南万成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历经铺乡老塘湾村。法定代表人:胡放成。本院受理原告饶贵阳、任铁华与被告长沙港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万成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饶贵阳、任铁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贵阳、任铁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贵阳、任铁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90元,减半收取74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445元,由原告饶贵阳、任铁华负担。审判员  周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陈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