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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刑更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吕宗贵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宗贵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刑更429号罪犯吕宗贵,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荆州监狱服刑。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3)鄂洪湖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吕宗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和吕宗贵均不服,提出抗诉和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鄂荆州中刑终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吕宗贵有期徒刑十年,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由一审法院上交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北省荆州监狱提出罪犯吕宗贵减刑建议,于2017年6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6月20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荆州监狱分监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在湖北省荆州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吕宗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为,执行机关出示的有关证据材料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罪犯吕宗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宗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季度至2016年1季度获得表扬2次、记功2次。同时查明,罪犯吕宗贵系犯职务犯罪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积极执行剩余财产刑2万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本院公示材料、庭审笔录及检察机关出庭意见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吕宗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吕宗贵系犯职务犯罪的罪犯,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出庭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宗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宇审判员 周 琳审判员 李荆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北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