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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叶遵富、黄宅镇永锋行政村后桑园自然村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遵富,黄宅镇永锋行政村后桑园自然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853号申请执行人叶遵富,男,1950年9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黄宅镇永锋行政村后桑园自然村,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永锋行政村后桑园自然村。法定代表人黄祖庆。本院在执行叶遵富与黄宅镇永锋行政村后桑园自然村(2017)浙0726执853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8839号已于2017年0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遵富于2017年02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宅镇永锋行政村后桑园自然村支付执行款13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8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陈 湧代审判员 陈正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燏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