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6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永鹏与被执行人蒋嘉兴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鹏,蒋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6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李永鹏,男,汉族,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郭世贤,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蒋嘉兴,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鹏与被执行人蒋嘉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永鹏于2017年7月18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案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永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世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