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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州京林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天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魏德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京林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市天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魏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州京林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纺织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景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市天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潘塘冯庄村高速路南。法定代表人:魏德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德志,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申请执行人徐州京林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天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魏德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3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869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2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州市天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魏德志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7年2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市天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魏德志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3、2017年2月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市天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魏德志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4、2017年2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市天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魏德志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徐州市天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苏C×××××号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该车辆进行处置。5、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徐州京林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天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魏德志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6、2017年7月1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徐州京林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天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魏德志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