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高英智、马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高英智,马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54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142197-5,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负责人王福生,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瑞祥,系该银行职员被执行人高英智,男,汉族,1988年11月01日生,个体,籍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现住鄂尔多斯市棋盘井镇吉祥小区。被执行人马未,女,汉族,1989年10月04日生,个体,籍贯陕西省靖边县,现住鄂尔多斯市棋盘井镇吉祥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与被执行人高英智、马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案外和解,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高英智、马未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5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