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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8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曾宪华与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吴文洲吴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华,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吴文洲,吴友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28220号之一原告曾宪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吴祥洪,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泽曼,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三路南深茂商业中心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xxxx。法定代表人吴文洲。被告吴文洲,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吴友平,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宪华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吴文洲、被告吴友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4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6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心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