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恩松与被告董梅、彭林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松,董梅,彭林清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3246号原告:陈恩松,男,195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黄瀛,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梅,女,197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彭林清,女,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刘雄杰,江苏容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恩松诉被告董梅、彭林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恩松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恩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恩松负担。审判员 黄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