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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兴江与李建忠、芮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江,李建忠,芮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171号之一申请人:张兴江,男,1973年6月1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李建忠,男,1966年7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芮娟,女,1965年11月2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张兴江与被申请人李建忠、芮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建忠、芮娟所有的价值为104万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张士花以其所有的位于溧阳市光明路3幢2-501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建忠、芮娟所有的价值为104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士花所有的位于溧阳市光明路3幢2-5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