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建光与吴建敏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光,吴建敏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603号原告:谢建光,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吴建敏,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谢建光与被告吴建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谢建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光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谢建光负担。审判员 张新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 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