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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建光与吴建敏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光,吴建敏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603号原告:谢建光,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吴建敏,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谢建光与被告吴建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谢建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光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谢建光负担。审判员  张新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 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