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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吕晓彬与张宏伶、刘振威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宏伶,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吕晓彬,刘振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财保61号申请人:张宏伶,女,汉族,1951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申请人: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表人:陈德国。被申请人:吕晓彬,男,汉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被申请人:刘振威,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关于申请人张宏伶与被申请人吕晓彬、刘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渝0153民初449号民事裁定书,对吕晓彬、刘振威的财产在价值总额18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现该案已按撤诉处理。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渝0153民初449号民事裁定书的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成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