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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姜某明、张某霞、刘某凯、敬某军、于某洲民间借贷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姜某明,张某霞,刘某凯,敬某军,于某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449号原告:杨某,男,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赵廷波,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明,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张某霞,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刘某凯,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敬某军,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于某洲,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利州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姜某明、张某霞、刘某凯、敬某军、于某洲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唐 毅审 判 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王成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祁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