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姜某明、张某霞、刘某凯、敬某军、于某洲民间借贷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姜某明,张某霞,刘某凯,敬某军,于某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449号原告:杨某,男,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赵廷波,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明,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张某霞,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刘某凯,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敬某军,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于某洲,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利州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姜某明、张某霞、刘某凯、敬某军、于某洲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唐 毅审 判 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王成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祁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