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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代国海与叶新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国海,叶新文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327号之一原告代国海,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叶新文,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海诉被告叶新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国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国海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国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元,由原告代国海负担。审判员  何颖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