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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北京求是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威远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求是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威远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1516号原告:北京求是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1号北京资源燕园宾馆1529室。法定代表人:黄永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泽鹏,男,北京求是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威远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法定代表人:赵春伟,经理。原告北京求是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威远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求是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求是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求是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原告北京求是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席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