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执53号之二十六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顺喜、李晓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顺喜,李晓元,孙百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53号之二十六申请执行人:杨顺喜,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李晓元,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孙百英,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的(2016)皖182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晓元、孙百英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顺喜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晓元、孙百英归还借款本金49000元利息21560元并承担受理费73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特快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李晓元、孙百英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安徽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晓元、孙百英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晓元名下有2013年12月13日登记的牌照为皖P×××××五菱牌面包车一辆,被执行人孙百英在沪市A股市场有山东钢铁(证券代码为600022)股100股,但申请执行人认为价值不大。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将被执行人李晓元、孙百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晓元、孙百英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了冻结,但存款额不大。5.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李晓元、孙百英下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李晓元、孙百英外出无法查找,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镭审判员 梅钰田审判员 洪国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秀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