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5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104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被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付斌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银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