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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卞俊强与李士雄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俊强,李士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卞俊强,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生,市民,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李士雄,男,汉族,1968年4月22日生,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卞俊强与李士雄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士雄名下位于阜宁县阜城镇城河北路农行宿舍3幢105室房产,上述房产已被多家法院多个案件查封。经调查被执行人李士雄已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艾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