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某1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捕前住巴林右旗。无前科。2017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右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王某1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2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1与华某、李某1、赵某、王某2在××旗一起打扑克,在打扑克地过程中王某1与受害人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厮打,经在场人劝阻后,二人又在二楼楼梯道附近再次进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1用事先携带的水果刀将华某左手、左胳膊及左手腕捅伤。经法医鉴定,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1与被害人华某及李某1、赵某、王某2在××旗一起打扑克,因被告人王某1出错牌,被害人华某与被告人王某1吵了起来继而发生厮打,被在场的其他人拉开后,被告人王某1回到自己的二楼宿舍。被害人华某回到三楼自己的宿舍后不久,又回到二楼辱骂被告人王某1,被告人王某1从宿舍拿起一把水果刀,出来与被害人华某互骂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将被害人华某左手、左胳膊及左手腕捅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告知被害人华某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华某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华某的陈述;证人王某2、李某2、李某1等9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16张、辨认笔录、人体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电话录音光盘1张;被告人王某1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能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厮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王某1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苏玉学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阿娜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