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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张某某、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沈阳某某货运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671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住址: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克山县。被告:沈阳某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计372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