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敏霞、任伟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敏霞,任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敏霞,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任伟林,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10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伟林的银行存款2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嘉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干炯臻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7)浙0424执1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敏霞,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于城镇邮电路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7306132622。被执行人:任伟林,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于城镇八字村乔家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720624267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10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伟林的银行存款2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嘉宾二O一七年七月十八日签发:书记员干炯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