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8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8094陈飞与杭州水添香茶叶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杭州水添香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094号原告:陈飞,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江苏屹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水添香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388号1幢1321室。法定代表人:王燕,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飞诉被告杭州水添香茶叶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陈飞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浙陈飞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陈飞已预交),由陈飞负担。审判员  徐芝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郁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