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国祥与被执行人卢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副本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祥,卢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徐国祥,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卢蓉芳,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恒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徐国祥与被执行人卢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990000元,执行费52300元,共计50423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芳所有的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南侧金波小区34号楼综合楼102(复式)室进行评估、拍卖,并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3525483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徐国祥,提取被执行人卢蓉芳租金收入112500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令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