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学双、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双,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异44号异议人赵学双(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8月10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申请执行人王娟,女,汉族,1960年1月26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申请执行人王娟与被执行人赵学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赵学双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学双称:本人为单位招商引资项目多次隐瞒亲属为他人担保,因而产生很多债务,造成妻子与我离婚,儿子也同我视同陌路,现一个居住乡下父亲的老宅里。从2009年起本人先后被查出胃癌、食管癌,2017年5月被查出食管癌恶化,需进一步治疗,估计需20万元费用,请求法院增加本人被冻结的工资用于治疗。经审查查明:王娟与赵学双民间借贷纠纷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淮中民终字第0396号民事判决,判令赵学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娟借款26.80万元借款及利息。因赵学双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王娟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查明,异议人赵学双系洪泽区卫计委干部,目前每月月工资应发数在6000多元。2013年7月30日,本院对其工资进行了扣留,保留生活费每月1500元。后异议人因被诊断患有食管腺癌、胃腺癌,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1月作出执行裁定,将赵学双每月保留的生活费从每月1500元提升到3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及检查报告单、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03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的执行裁定书及保全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保留异议人的生活费用是否需进一步增加?本院认为,异议人身患癌症需较多的治疗费用是客观事实,本院在2016年根据异议人病情已将其每月保留的生活费用进行了大幅提升,目前其工资没有较大增长,进一步增加其生活费标准的时机并不成熟。加之其债务还有较大缺额,对债权人的利益也应合理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赵学双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复议书及副本三份,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小波审判员 胥福元审判员 石守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