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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吕寻颜与李敬伟、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寻颜,李敬伟,张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518号原告吕寻颜,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李敬伟,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住址濮阳市户。被告张丽华,女,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李敬伟的妻子,住址同上。原告吕寻颜诉被告李敬伟、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吕寻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涵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