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霞与日照江楚汽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日照江楚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853号原告:李霞,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学,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江楚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天力如意家园001幢01-501室。法定代表人:田小伟,总经理。原告李霞与被告日照江楚汽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秋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