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浦江新纪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浦江新纪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朱祖勇,盛玲霞,浦江丰恺工贸有限公司,陈崇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99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57174496X。法定代表人邱谷平。委托代理人:方园,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浦江新纪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前方大道268号,组织机构代码:72913955X。法定代表人朱祖勇。被执行人朱祖勇,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盛玲霞,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浦江丰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一点红大道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8060744。法定代表人陈崇贤。被执行人陈崇贤,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浦江新纪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朱祖勇、盛玲霞、浦江丰恺工贸有限公司、陈崇贤(2017)浙0726执99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5789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于2017年0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浦江新纪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朱祖勇、盛玲霞、浦江丰恺工贸有限公司、陈崇贤支付执行款200202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3200元。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19355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9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代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