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3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得月与朱海东、周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得月,朱海东,周建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082号原告:傅得月,男,195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陈文元,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海东,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现住。被告:周建国,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223号1楼、302室、401室。负责人:蔡延龄,总经理。原告傅得月诉被告朱海东、周建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傅得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得月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傅得月负担。审 判 员  方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