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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5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郑鹏与孙炼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鹏,孙炼,段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5财保3号申请人:郑鹏,男,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省石屏县人,住云南省石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云南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馨,云南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孙炼,男,1990年2月1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云南省石屏县人,住云南省石屏县。被申请人:段娜,女,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云南省石屏县人,住云南省石屏县。申请人郑鹏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炼、段娜所有的坐落于石屏县异龙镇逸景花园一期1幢3单元5-1号商品房进行查封。申请人郑鹏以其所有的坐落石屏县异龙镇宝塔二区18号2幢1-201号(房产证号:石屏县房权证异龙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炼、段娜所有的坐落于石屏县异龙镇逸景花园一期1幢3单元5-1号商品房。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止。二、查封申请人郑鹏所有的坐落石屏县异龙镇宝塔二区18号2幢1-201号(房产证号:石屏县房权证异龙字第××号)房屋,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彭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