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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徐细南与宋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细南,宋开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细南,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宋开祥,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细南与被执行人宋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徐细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终结(2017)鄂1224执351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