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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高强与高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强,高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3658号原告:高强,男,生于1971年12月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高俊,男,生于1972年11月3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强与被告高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强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记录时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