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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彭泽县黄岭加油站、张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泽县黄岭加油站,张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彭泽县黄岭加油站。经营者:高想元,男,1956年2月3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张琳,男,1979年5月11日生,住都昌县。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彭泽县黄岭加油站申请张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张琳应支付申请人彭泽县黄岭加油站案款22935.0元,承担执行费244.0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2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