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俊文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俊文,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6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原定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俊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相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俊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陈俊文在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内官营村其家中向吸毒人员续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计0.1克。3月29日,续某到陈俊文家中以一台笔记本电脑从陈俊文处换取毒品海洛因两小包计0.1克。综上,被告人陈俊文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两次共计0.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俊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俊文供述,证人续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06)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俊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俊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之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俊文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俊文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陈俊文系毒品再犯,建议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俊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俊文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俊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姚娟芝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