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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4298李春林与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林,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298号原告:李春林,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亭,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告: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新城区汉邦路汉邦景城售房部。原告李春林与被告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春林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为254元,由原告李春林负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