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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缪正串与季樱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正串,季樱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925号原告:缪正串,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湘缘,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樱花,女,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关于原告缪正串诉被告季樱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楼小康独任审判。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正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缪正串负担。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