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缪正串与季樱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正串,季樱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925号原告:缪正串,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湘缘,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樱花,女,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关于原告缪正串诉被告季樱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楼小康独任审判。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正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缪正串负担。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