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管维林与湖北麻城百川电器有限公司装饰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维林,湖北麻城百川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429号申请执行人管维林,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被执行人湖北麻城百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经济开发区兴隆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50035252Y。法定代表人刘志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管维林与湖北麻城百川电器有限公司(百川电器公司)装饰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执行百川电器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已依法查封了其位于麻城市经济开发区兴隆路以西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麻土国用(2013)第42004007046-1,面积6781.1;麻土国用(2013)第42004007046-2,面积10223.7;麻土国用(2013)第42004007046-3,面积8038.9]并于2017年5月5日以(2017)鄂1181执46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本案等待参与执行分配,暂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薛 娇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