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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均岗与被申请人王明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均岗,王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财保51号申请人:韩均岗,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90419791220XXXX,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滨海明珠小区5号楼XXX室。被申请人:王明亮,男,1988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3210119880403XXXX,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滨海明珠小区2号楼XXX室。申请人韩均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明亮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明亮名下的临时号牌为皖KJ78**号车辆,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两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韩均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维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