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李威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223号原告: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3MC工业地块。法定代表人:贾小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攀(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18号浙江大厦第8层5-6和第9层1-8号。负责人:刘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华(一般授权代理),女,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汉区。第三人:李威,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第三人李威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465.50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福捷(武汉)电子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珍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代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