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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单涤飞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涤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4刑初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涤飞,男,1955年2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泰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涤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2017年4月26日,公诉机关补查完毕,提请泰来县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本案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涤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8年,被告人单涤飞开始信奉法轮功,学习转法轮书籍。2013年至2015年间,单涤飞通过QQ号码×××、×××(网名闲敲棋子2、问道)两个账号向互联网上QQ空间内转载发表退党、退团,法轮大法好等文章和图片供他人和自己浏览。经侦查,被告人单涤飞于2015年12月3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单涤飞利用邪教组织迫害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同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单涤飞拘役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单涤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亦不辩解。经审理查明,1998年,被告人单涤飞开始信奉法轮功,学习转法轮书籍。2013年至2015年间,单涤飞通过QQ号码×××、×××(网名闲敲棋子2、问道)两个账号向互联网上QQ空间内转载发表退党、退团,法轮大法好等文章和图片供他人和自己浏览。其中QQ号码×××,网名为闲敲棋子2的空间照片截图5张;文字截图19张为“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照片及文章。QQ号码×××,网名为问道的空间内“法轮功”反宣信息图片68张。经侦查,被告人单涤飞于2015年12月3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物证手机一部。证明:单涤飞所使用的手机含有转法轮书籍等。2、书证(1)证据保全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单涤飞的电脑和手机。(2)QQ空间日志记录。证明:单涤飞转载发表退党、退团,法轮大法好等文章和图片供他人和自己浏览。(3)“法轮功”反宣信息截图情况说明。证明:齐齐哈尔公安处国保支队,截获了单涤飞“问道”QQ空间内68张“法轮功”“反宣信息图片”,并用数码相机拍照固定。(4)户籍证明。证明:单涤飞的自然情况。(5)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关于‘单涤飞涉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涉案物品的认定意见”。证明:单涤飞使用的QQ号码×××(网名闲敲棋��2)编号为049、051、053、054、055共五张照片截图及编号为057、058、059、060、061、062、063、064、065、066、067、068、069、070、071、072、073、074、075共十九张文字截图为“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照片和文章。(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单涤飞的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涤飞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单涤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涤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单涤飞系初次犯罪,有悔罪表现,且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单涤飞有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明确表示,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涤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黑色华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魏峻山审 判 员  赵广彬人民陪审员  孙学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