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2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国俊与被执行人刘福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俊,刘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2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国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刘福清,男,194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李国俊与刘福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福清在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福清在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356891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