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吴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利,屈罕人,吴迪,刘凤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975号原告张胜利,男,196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屈罕人,男,195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永利,陕西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迪,男,198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张文利,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凤,女,199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张胜利、屈罕人与被告吴迪、刘凤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处理,并兑现了剩余购房款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利、屈屈罕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魏敏艳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单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