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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吴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利,屈罕人,吴迪,刘凤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975号原告张胜利,男,196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屈罕人,男,195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永利,陕西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迪,男,198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张文利,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凤,女,199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张胜利、屈罕人与被告吴迪、刘凤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处理,并兑现了剩余购房款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利、屈屈罕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魏敏艳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单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