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书平、张志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书平,张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财保152号申请人:刘书平,女,汉族,1962年10月24日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申请人:张志勇,男,1979年8月14日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申请人刘书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志勇驾驶的车牌号为冀F×××××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6万元,申请人刘书平以现金人民币6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