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5202朱观保与夏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观保,夏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202号原告:朱观保,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夏洁,女,198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前喜,男,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朱观保诉被告夏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朱观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观保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观保负担。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