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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5202朱观保与夏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观保,夏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202号原告:朱观保,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夏洁,女,198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前喜,男,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朱观保诉被告夏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朱观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观保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观保负担。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