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翠兰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77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翠兰,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翠兰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何某某,被告人王翠兰,证人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被害人何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王翠兰,被告人王翠兰向被害人何某某虚构其认识在成都市国土局工作的“张哥”,可运作取得成都市温江区正宗家园的一套返迁房永久居住权,骗取被害人何某某向被告人王翠兰购买该房。2011年,被告人王翠兰又通过上述相同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何某某通过其购买成都市青羊区幸福里小区的一套安置房。上述两套房产实为被告人王翠兰向实际产权人租赁。2012年,被告人王翠兰再次虚构“张哥”可运作成都市金牛区曹家巷返迁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何某某通过其购买返迁房指标。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翠兰将其本人在成都沣城房地产经纪公司租赁的多套房屋(租赁时间为三年至五年),向被害人何某某、刘某某谎称系国土局“张哥”和其他官员低价处理的商品房,骗取被害人何某某、刘某某信任后,被害人何某某通过被告人王翠兰购买三套房屋,与被告人王翠兰合伙购买一套房屋,介绍亲戚朋友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十套房屋,被害人刘某某通过被告人王翠兰购买一套房屋。二人均与被告人王翠兰本人签订购房协议,向被告人王翠兰支付大部分房款,取得房屋钥匙,并约定两年内办理过户和支付余款。上述被骗购的房屋系成都市金牛区锦城世家房产九套,成都市金牛区西锦国际房产一套,成都市成华区太阳公元房产五套。被告人王翠兰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72000元,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360万余元。后因被告人王翠兰拖欠房屋的巨额租金以及无法兑现过户承诺而案发,被告人王翠兰于2016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翠兰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王翠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将租赁的房屋卖给他人及骗取他人购买返迁房指标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张哥”不是虚构的,“张哥”说这些房子是官员要卖的房子,自己没有核实过,卖房款大部分都转给“张哥”了。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何某某(出庭)、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雷某、李某某、吴某某、虞某某(出庭)、周某某、柯某某、温某某、刘某、李某某、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收条及购房协议,房屋转让协议,银行流水,转款凭条,租房合同及租房明细表,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王翠兰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翠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王翠兰辩称“张哥”不是虚构的,“张哥”说这些房子是官员要卖的房子,自己没有核实过,卖房款大部分都转给“张哥”了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王翠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银行流水等,能相互印证,充分证实被告人王翠兰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故对被告人王翠兰所提上述辩解意见,本院决定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翠兰尚能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翠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二0三0年九月二十九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王翠兰违法所得的人民币3600288元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何某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72000元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 敏人民陪审员 刘贵林人民陪审员 许世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越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